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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照明学会章程修订说明
[ 作者:照明学会    转贴自:照明学会    点击数:283    更新时间:2014/6/23    文章录入:admin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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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建省照明学会章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修订草案》)经福建省照明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,同意提交福建省照明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
一、《章程》修改的必要性与原则

五年来,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使学会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任务。福建省照明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,在指导学会履行本团体职责、推进学会的改革与发展、凝聚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力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,使学会工作得到会员、会员单位的认可。根据“十二五”规划精神,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,更好地履行福建省照明学会职责,需要对现有《章程》少部分内容进行必要修改。

《章程》修改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结合学会工作实际,并在结构上不作变动,章节不作调整、可改可不改的不改,以利于保持工作的连续性。同时,《章程》中被实践证明的成功做法予以确定下来。

二、《章程》修改的内容

  (一)关于第一章“总则”部分

1.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“福州市杨桥中路56号雅颂佳园1#202室”。改为“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08号北大新庄二层。”

 2.增加第六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

强化专业知识  提高专业素质  普及低碳照明  共创美好生活

  (二)关于第三章“会员”部分

1.原章程第八条第1点删除“凡与本团体专业相关,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、生产、设计、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,愿意与本团体建立联系,并能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者,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单位会员。具备一定企业规模、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可申请成为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和理事单位。”改为新章程第九条第1点的“凡与本团体专业相关,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、生产、设计、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,愿意与本团体建立联系,并能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者,均可免费申请登记成为本团体会员单位。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联络人作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代表,参与本团体活动。单位入会能够按照学会相关规定缴纳会费的即为本团体理事单位,单位会员代表即为本团体(单位)理事。

具备一定规模、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可申请成为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,但仅本团体的理事长所在单位才有资格申请成为理事长单位。”

2.原章程第八条第2点修改为新章程第九条第2点,并在末尾增加内容:“个人会员能够按照学会相关规定缴纳会费的即为本团体(个人)理事。”

3.原章程第九条第4点会员入会程序“在本团体出版的《两岸照明》刊物和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;”修改为新章程第十条第4点:“在本团体出版的《海峡光视觉》刊物和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;”

4.原章程第十条“会员的权利义务”修改为新章程第十一条“会员(理事)的权利和义务”;其中第2点修改为:“会员有相应的选举权和表决权,个人理事还有被选举权”;第5点修改为:“理事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”;第8点修改为:“理事按规定交纳会费”;

5.原章程第十一条第2点中“经本团体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”删除,改为新章程第十二条第2点的“理事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,经本团体三次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缴纳会费者,降为一般会员,本团体及时予以公布。”

(三)关于第四章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”部分

1、原章程第十五条“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”改为新章程第十六条“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”。

2、原章程第二十条“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三、五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”修改为“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789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指定代表原则上即为常务理事。

3、原章程第二十三条“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”修改为新章程第二十四条:“本团体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若干。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从常务理事的个人理事中产生,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”

4、原章程第二十四条“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一届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”改为新章程第二十五条“本团体正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一届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”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06月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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